科学视角

SCIENTIFIC PERSPECTIVE

【转载】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式与评价政策导读

2019-08-02阅读次数:46次来源:

摘要:如何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可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吗?如何评价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如何评价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判的指标和方法,好比一根指挥棒,直接关系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参与方的行为导向。本文就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导读,厘清其中的关系。(如有侵权,请告知。)

关键词:
一、科技成果转化率解析


无论是官方文件还是媒体报道,经常会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率越高,表示转化情况越好,转化水平越高;越低则表明转化情况越差或水平越低。这个指标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转化科技成果数/应转化科技成果数

公式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已转化科技成果数”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均可以统计出来,得出确定的数据;二是“已转化科技成果数”包含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即前者是后者的子集。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是完全可以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的。


由于科研活动的特殊性,科技成果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已转化科技成果数”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难以统计出来,即便如此,也难以保证前者包含于后者。

乍看起来上述两个条件不是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科技成果”是一个边界不清晰的概念。

1986年版《现代科技管理词典》将“科技成果”定义为“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试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此处的科技成果与科技项目或课题有对应关系,在我国各种科技成果管理官方文件中,基本上是按照这一定义来界定科技成果的,不同文件的规定可能会有些差异,但差异不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个概念极其宽泛,包含了《现代科技管理词典》所定义的“科技成果”,也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从中还可以看出,一项科技成果可以细分为若干项子成果,也可以将若干项相关科技成果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乍看起来,这一定义是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一个括号而已,但这一括号却使科技成果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从中可知,任何一件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是科技成果,但科技信息、科技知识就不被认为是科技成果了。这也意味着,在一个科技项目的研发中,取得若干项知识产权,就可视为若干项科技成果。

另外,科技成果具有相对性,在某一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取得新的科技成果,这被视为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另一项科技成果?似乎两种情况都讲得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已转化科技成果数”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不仅难以统计,即使统计出来了,也不能保证是按照同一个标准统计的,或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取得的,即不能保证“已转化科技成果数”包含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如果将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作为分母,将已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作为分子,所计算出来的数值,不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率,原因就在于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政策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部门在对高校、科研机构的综合评价中,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评价结果占多大的份额或权重,取决于该高校、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于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或者对于研究型高校,应以知识创造为主,科技成果转化为辅,则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应该小些。对于教学型高校,人才培养的权重较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也应相应减小。对于以应用研究为主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应该适当加大。



(一)政策导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对评价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分类评价

该意见第一条提出分类评价的原则,即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2.根据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该意见第四条提出,科研机构实行章程管理,由章程规定该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等。在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价时,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设置相关指标的权重。

3.以5年为评价周期

该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提出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

4.分类对科技创新基地进行评价

该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三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重点评价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对不同类型的基地,因其功能定位不同,评价重点也不同,应根据其功能定位设定评价指标体系,而指标体系必须充分反映其功能定位,这样才能通过评价促使各类基地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

总的来说,对机构的评估要抓住两点:一是分类,根据该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科研活动类型设置评价指标,对应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活动,采取市场评价方式,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并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二是评价周期,以中长期为主,并进行年度抽查。


(二)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政策的运用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应该根据该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进行综合评价,避免只使用其中1~2个指标或者只进行定量评价,不能忽视定性评价。

不过,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

案例解析:

某市在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中,设置了三级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级指标“办学质量与水平”中第5个二级指标“社会服务”里的一个三级指标,且以“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指标。对学术研究型、应用研究型、应用技能型高校,该指标的权重均为3分;对于应用技术型高校,该指标的权重为2分。

该市的做法值得肯定的是,根据高校的功能定位不同进行分类评价,而且设置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但从其评价指标体系来看,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存在以下不足:

1.指标设置不合理

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一个指标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是片面的,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各种类型的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权重设置不合理

对于不同类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权重差异小,分类指导不够。其实,与学术论文、论著等一样,科技成果转化也是高校的一项重要产出,强化学术论文、论著要求的,应弱化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则要相应弱化学术论文、论著的要求。学术研究型高校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重点,学术论文、论著的权重应提高些,科技成果转化的权重应降低些;应用研究型高校以培养应用研究与开发的创新人才为重点,应用技术型高校以培养专业知识和技术应用人才为主体,这两类高校应弱化学术论文、论著要求,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能型高校以培养专科层次的操作型专业技能人才为主,学术论文、论著和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均应降低。

3.数据采集不方便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解释,“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是指“高校作为第一实施主体所拥有的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技术等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到账后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这一解释仍然比较模糊,与高校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无法对应起来,即该指标无法直接获取,仍需要专门采集。另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票)的,是以取得的股权(票)价值计入还是不计入,抑或以获得的分红及转让股权(票)所得金额计入?从该指标的解释来看,应该是不计入。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将科技成果转化归入“社会服务”也不尽合理

科技成果转化应是一项科研产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出有很大的相关性。其实,高校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应该是为了转化,因此可将专利等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论文论著等归入同一个二级指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学术论文论著、知识产权并行列入一个二级指标的三级指标,也可单列为“科研产出”的二级指标,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为依据设计评价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用于对高校的综合评价。




三、科研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政策导读

一项科技成果是否卖出的价格越高越好?这个问题似乎是毫无疑问的。其逻辑是,卖价越高,是因为其预期收益越高,而预期收益越高是因为其创新性越强,成果的质量越高。其实,科技成果的卖出价格还受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市场机会,即商机,商机会影响买卖双方对该成果的预期;二是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三是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实行里程碑式付款方式。总之,成交价并不是它的真实价值。


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转化项目进行评价的规定,在国家有关文件中,主要是关于科研活动或科研项目的评价,其中涉及了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该决定第三条提出的应用研究的评价和科技产业化的评价均涉及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应用研究的评价,要求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并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版权、标准、专有技术等)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这表明,对应用研究活动要注重对研究成果的转化前景的评价,即强化应用研究的转化导向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转化义务。

对于科技产业化的评价,要求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及其未来的产业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为主要评价标准。这表明,对这类活动要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前景的评价,并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该意见的第(十八)条提出,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任何一所高校、科研机构都可能同时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研究活动,由于每类研究活动的导向不同,研究成果也不同,必须进行分类考核或评价。虽然该意见没有提出如何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评价,但强调评价重点要突出其实际贡献,即已经取得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该通知第(八)条提出,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每一项科研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五种价值:

对于基础研究成果,其科学价值较大,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相对较小,存在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对于应用研究成果,其技术价值较大,存在较高的潜在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存在一定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

对于技术开发成果,其技术价值较高,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较大,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相对较小;

对于科技转化活动及产业化活动,以经济价值为主。

评价科研成果的经济价值,主要是评价其转化及产业化情况及其前景。

该通知第(十一)条提出了三类项目的评价导向、评价重点和评价方式:

对于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对于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在上述三类科研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是不同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涉及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要评价其效果;对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要评价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情况;应用示范类项目本身就是成果转化,主要评价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该通知第(十)和(十二)条提出的目标导向类项目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类项目和应用示范类项目,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对于这种类型的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上述三个文件中有关科研活动或项目的分类评价,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但仍然有较强的指导性,并从中可以看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主要评价其直接经济社会效益和间接经济社会效益,现实经济社会效益和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包括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以及辐射带动作用。

总之,对应用类科技项目的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是评价指标之一,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价,应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




四、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政策导读

考核评价是一根指挥棒,强烈地影响着科技人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特别是在职称评审中的评审导向更是如此。对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文件:

(一)科技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该文件第(十五)条提出,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这里提出了三类人才应分别采用三种评价方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6〕77号)


该意见第(九)条规定,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这一职称改革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业绩,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重;二是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三是重大贡献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即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这一改革试图扭转职称评审中唯论文的倾向。中国科协发布的《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披露,93.7%的发表过学术论文的科技工作者认同发表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达到职称晋升要求。这表明,发表学术论文仍有强大的惯性,要扭转这一局面,必须久久为功,不是一朝一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这里的规定虽然不是评价,但胜似评价,因为评价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激励。这表明,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评价导向是市场机制,评价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业绩,评价方式是市场评价。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


该方案就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提出以下四个层次的措施:

1.分类评价

该方案提出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即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不能用一把尺子去衡量从事不同研发活动的科研人员,但目前仍有不少高校、科研机构主要采用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去评价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和政策研究的科研人员。

2.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

高校、科研机构应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目前,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在评价科研人员时,仍主要以发表论文的数量及其影响因子、申请专利情况、获得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获得科学技术奖项等情况为依据,这样的评价指标体系势必引导科研人员多申报课题、多发表论文、多申请专利,其后果必然会忽视科研质量和贡献,进而产生学术不端行为。对于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而言,该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就反映了该创新活动的质量、贡献、绩效。

3.强化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的转化导向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项目都属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根据该条规定,应用类科技项目的承担者负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该方案提出,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因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都是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方案的这一规定就是强化上述三类活动的成果转化导向。

4.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

该方案提出,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这一规定有利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科技成果转化上,而不必为发表论文浪费时间和精力。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


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内容包括:一是在评价导向上,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二是在评价方式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三是在评价指标体系方面,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四是在评价操作上,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该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从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

1.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该意见提出,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成果转化好不好,主要体现在成果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上。

2.论文作为评价参考

该意见提出,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其实,SCI、论文引用、影响因子等与某一领域的研究热点或关注度有关,一篇文章能否发表,不在于其原创性,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期刊编辑的胃口,因此高影响因子并不等同于研发成果的原创性、成果价值。例如,2018年物理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加拿大科学家Donna Strickland荣获诺奖的成果就发表在影响因子比较低的《光学通讯》期刊上,日本中村修二获得诺贝尔奖的成果发表在《日本应用物理学报》和《应用物理快报》。该意见的这一规定,是纠正目前过于看重影响因子的做法。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


科研诚信与科技评价息息相关,一些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源于科技评价制度不科学。为此,该意见第(十二)条提出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

综合上述文件看,对科技人员的评价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分类评价,对从事不同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评价导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或贡献等;三是对从事应用研究的科技人员的评价,成果转化是重要评价指标,对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效益是重要评价指标。

本文从宏观(或国家、地区等)、机构、项目和人员四个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判评价及相关指标进行梳理,并对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导读。尽管相关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但有几个要点需要抓住:

一是分类评价,无论是机构、项目还是人才,都要根据所从事的科技活动的类型,进行分类评价。

二是以质量、贡献、绩效为评价导向,对科技人员的评价还要强化品德和能力的导向。

三是对不同的科技活动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对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要采用市场评价方式。

四是对不同的科技活动所采用的评价指标不同,对应用研究的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是重要评价指标,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重要评价指标。

五是在文件适用方面,要了解文件的出台背景、着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文件的内涵和适用范围,避免张冠李戴。


作者: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本文原刊于《科技中国》2019年第4期。